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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标段2家中标供应商轮流供货合规吗?

单位食堂食材供应项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于食材需求的特殊性,项目需求难免品类繁杂,既使根据需求进行合理分包后,单一标包如由一家供应商承担,可能出现因特殊情况或供应商应急能力有限,导致无法正常供货的情况。故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更倾向于同时确定2家中标供应商轮流供货,或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供货,以保证食材供应正常。请问这么操作是否合规,是否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禁止设置备选库的规定?

答:个人理解该采购模式属于定点采购,不违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是定点采购,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两家供货商的供货比例、供货份额、供货时间等相关事项,以避免在合同履行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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