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88号)精神,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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